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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法典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一体治理,覆盖水资源管理、河湖管护、水土保持、饮用水水源保障等水利日常业务。


整部法典的用词频率,一组数据跃然纸上:“水”字出现1064次,“江河”出现50次,“湖泊”出现51次,“河湖”出现50次,“海域”出现76次,“海洋出现208次,“地下水”出现55次,“饮用水”出现63次,“污水”出现88次,“废水”出现34次,“流域”出现83次,“渔业”出现78次。1064次“水”的背后,是中国水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走向系统、从管住走向管好的法治路线。



一、水资源刚性约束:总量管控、节约优先


【要点摘录】


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


第七百七十八条 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百七十九条 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百八十一条(要点摘录)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在所辖范围内履行法定水资源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七百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七百八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百八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节约保护优先、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七百九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逐步压减超采区域地下水开采量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七百九十三条 国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生活节水,加强生活废水循环利用。


第七百九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百零四条 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调度方案下泄生态流量。


第八百零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水文监测设施、防汛工程、取水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


【通俗解读】


简单理解:水资源不是无限取用。我们日常两项工作:一是管好取水,企业、农庄取水必须办证,不能私自打井、无限制抽水;二是抓好节水。


安排用水顺序有明确先后:老百姓生活用水排在第一位,其次农业、工业,同时必须预留河道生态用水。地下水不能无序开采,出现地下水位下降区域,要限制开采。各类闸、水库,不能只顾蓄水发电,要按照调度方案持续向下游放生态水。水文站、取水设施、堤防等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破坏我们有权依法查处。


二、河湖生态保护:还水于河、还绿于岸


【要点摘录】(第七百四十六条至第七百五十八条)


第七百四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严格保护,巩固提升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功能。


第七百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百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重要江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江河湖泊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重要江河湖泊生态系统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重要江河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


第七百四十九条 国家对江河湖泊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岸线自然形态。沿江河湖泊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


第七百五十条 严格控制侵占河道、围垦湖泊。禁止围堵、填塞、覆盖天然河道、湖泊;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占用河道、湖泊水域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落实水域占补平衡措施。


第七百五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妨碍行洪的建设活动、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七百五十二条 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实行采砂总量管控。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七百五十三条 加强河湖连通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恢复河湖之间自然水力联系。


第七百五十四条 推进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维持河湖滨岸生态功能。


第七百五十五条 推进河湖清淤、内源污染治理,科学处置疏浚底泥。


第七百五十六条 建立江河湖泊健康状况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


第七百五十七条 健全江河湖泊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


第七百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河湖长制体系,落实各级河湖长对江河湖泊保护治理的责任。


【通俗解读】


这是河长制、河湖日常巡查最重要的法律支撑。河道、湖泊岸线不能随意开发。不允许填埋河道、围湖造地;河道里面不能乱搭建筑物、乱堆建筑垃圾、种植高杆植物,避免汛期阻碍洪水通行。河里采砂不能随心所欲,划定禁采区域、禁采时段,无证采砂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要持续保障河道基础水量,如果河道长期断流,水生动植物难以存活。同时依托河湖长制,各级河长牵头发现河道"四乱"、侵占岸线等问题,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处置。


三、饮用水安全:源头守护、全程协同保障


【要点摘录】


第三百一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七百八十五条 国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将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障作为流域区域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的优先目标,严格取水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通俗解读】


很多新人容易混淆部门分工,这里划清边界: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水环境质量与水源保护区监管水利部门依法承担水量调度、水源地水量保障、水域岸线及取水节水保水行政监管,两部门按河湖长制协同联动。简单来说:我们要合理调度水源地水库、河道水量,保证水源地有水可取,避免出现干涸,配合开展水源地风险排查,协同处置突发险情。


四、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 守护生态安全


【要点摘录】(第八百八十八条起相关条款)


第八百八十八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八百八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八百九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承担水土保持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百九十二条 国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第八百九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百九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落实"三同时"制度;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百九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控制扰动范围,妥善处置弃土、弃渣。


第八百九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百零一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任人承担治理责任;无力治理的,缴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通俗解读】


修路、建房、采石、产业园建设,大面积动土的项目,都要先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施工不能无限度挖山、堆放弃土,施工期间要同步做好围挡、排水、拦渣等防护措施,也就是水土保持"三同时"。我们日常工作:项目方案审批、工地现场巡查,查处随意倾倒渣土、破坏山体植被行为。项目完工之后,还要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标验收。


五、执法与监管:严格执法,压实各方责任


【要点摘录】(对应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编法律责任相关章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水利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侵占河湖水域岸线、非法采砂、破坏水生态、工程不落实生态流量、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健全流域协同监管、跨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涉水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对造成水生态损害的主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要求。


 【通俗解读】


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不能只劝导。对于无证取水、侵占河道、非法采砂、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等行为,我们具备现场核查、立案查处权限。遇到跨领域问题,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开展协同执法。造成水生态严重破坏的,除行政处罚外,还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


 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些涉水行为务必守法。


1.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超许可取水、无证取水;

2. 不得围堵填塞天然河道、围垦湖泊,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项目、堆放阻水物料;

3. 未经许可禁止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4. 不得超采地下水,禁止违法疏干、污染地下水;

5. 水利枢纽、闸坝等工程应当依规下泄生态流量;

6. 不得侵占、损毁水文设施、堤防、取水工程等各类水利基础设施;

7.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违规取水,防范水源枯竭风险;

8. 生产建设项目须依法报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控地表扰动、规范处置弃渣;

9. 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水生态、节约水资源的法定义务,有权举报各类涉水违法行为。


 水利在行动:以法典为纲 护水惠民


全市水利系统将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围绕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河湖生态复苏、供水安全保障、水土保持治理重点任务,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保护。依托法治力量守护每一条河流、每一片湖泊、每一滴清水,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制度效能,为建设人水和谐的美丽家园提供坚实水利法治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让我们携手学法、守法、用法,共护碧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共享优良生态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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